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496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名 陳錦枝 .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之信託行為無效,或請求撤銷信託行為,其起訴之客觀利益應即卷附信託契約書所示之信託權利價值新臺幣1,000,000元,是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