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勞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訴字第28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9,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如原告依限補繳裁判費,請同時提出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對被告98年11月5日答辯狀表示意見(應自行以雙掛號送達繕本予被告訴訟代理人乙○○:臺北市○○路○段○○○號19樓)。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