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8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389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黃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壹拾
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零柒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3年12月7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PDP
Z0000000000)、(帳號:PDPZ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
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現金卡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翁挺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