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裁定限令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5年11月30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