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簡字第2001號
原 告 廖錦花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
劉璧慧 律師
被 告 許惠華
游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許惠華、游國興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二
至六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許惠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6年
1月12日當庭變更聲明為:(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5,000
,000元及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二)被告許惠華應給付原告1,000,
00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6計算之利息。此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
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許惠華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支票及被告許惠華簽發,經被告游國興背書如附表編號2
至6之支票,上開支票共計6紙,詎屆期為如附表所示之提示
日提示付款,竟均以存款不足為由遭退票,迭經催討無效,
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
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各6紙為證。被告許惠華及游國興則認諾原告之請求,願意
清償等語。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條定
有明文。又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
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
追索權。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支票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
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
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此
為同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所定
明定。再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
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
文。查被告許惠華及游國興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
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
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本件原告訴
請被告許惠華及游國興連帶給付第1項及被告許惠華給付如
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既為被告許惠華及游國興於言詞辯
論時表示願意付款認諾記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
本於被告許惠華及游國興等人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
,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一)被告許惠華及游國興
應連帶給付原告5,000,000元及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二)被告許
惠華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提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均屬正當,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映君
附表:
┌─┬────┬─────┬───┬───┬───┬───┬───┐
│編│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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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百萬元│AE0000000│許惠華│未記載│台灣中│105年│105年│
││││││小企業│04月│08月│
││││││銀行五│20日│09日│
││││││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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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百萬元│AE0000000│許惠華│游國興│台灣中│105年│105年│
││││││小企業│06月│08月│
││││││銀行五│30日│08日│
││││││股分行│││
├─┼────┼─────┼───┼───┼───┼───┼───┤
│3│一百萬元│AE0000000│許惠華│游國興│台灣中│105年│105年│
││││││小企業│06月│08月│
││││││銀行五│20日│09日│
││││││股分行│││
├─┼────┼─────┼───┼───┼───┼───┼───┤
│4│一百萬元│AE0000000│許惠華│游國興│台灣中│105年│105年│
││││││小企業│06月│08月│
││││││銀行五│30日│09日│
││││││股分行│││
├─┼────┼─────┼───┼───┼───┼───┼───┤
│5│一百萬元│AE0000000│許惠華│游國興│台灣中│105年│105年│
││││││小企業│06月│08月│
││││││銀行五│30日│08日│
││││││股分行│││
├─┼────┼─────┼───┼───┼───┼───┼───┤
│6│一百萬元│AE0000000│許惠華│游國興│台灣中│105年│105年│
││││││小企業│07月│08月│
││││││銀行五│05月│08日│
││││││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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