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53號
原 告 羅紫庭 (本名: 黃健治 )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萬參仟貳佰肆拾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
元,依民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二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