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6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7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4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7月2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