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易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59號上訴人戴仕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 律師被上訴人敏煜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廖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