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406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 郭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捌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貳萬貳仟叁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