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原名姜義洋)住桃園縣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一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罪,減為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犯違背安全駕駛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壢交簡字第九六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五О三號),判處拘役二十五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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