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男40歲
押)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當庭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陳映佐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