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6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二六號
上訴人甲○○
16弄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七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以:(一)、上訴人始終供稱係幫助 陳永新 (業經另案判刑確定)向 張仁國 購買偽鈔,原判決無非以上訴人畏罪潛逃經通緝到案即認供述不具真實性,但上訴人係因未居住在戶籍地未收到傳票始被通緝,並非畏罪潛逃。請求對扣案偽鈔鑑定是否有張仁國之指紋,即可查明,原判決無積極證據,僅以陳永新於上訴人未到案前不利之供述,據認上訴人有本件犯行,有採證違背證據法則等違法。(二)、證人陳永新於上訴人到案前為不利上訴人之供述,但其此部分供述是否為推諉責任之詞,又是否因警方追查偽鈔來源而涉及「陷害教唆」,另其供稱以電話與上訴人聯繫,但檢察官及法院均未調閱相關通聯紀錄,且其供稱上訴人告知隔幾天要幫其將偽鈔半成品完成,但至其被查獲前上訴人並未為其完成半成品,足見其所供與事實相違,原判決予以採信,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及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三)、上訴人供稱偽鈔係與陳永新一同向張仁國購買,陳永新於本件亦同此證述,上訴人已查知係經「 小朱 」者介紹認識張仁國,與張仁國所稱介紹其與上訴人認識之朋友係同一人,又陳永新亦證述當時張仁國係駕駛黑色喜美汽車前來,而張仁國確有偽造貨幣之前科,亦有該部汽車,但於案發後將之改為紅色,且改名為 張軒庭 ,依經驗法則,張仁國實有販賣犯行,又劉容禎係張仁國之女友,其與張仁國均否認張仁國有在販賣偽鈔,本不足為證據,原審未查明,不採信上訴人之供詞,有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云云。
惟查:原判決依憑上訴人於偵查中之自白,陳永新於警詢及其所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偵查、審理中之供述,扣案之偽鈔成品及半成品等證據,並參酌全案其餘卷證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推理之作用,認定上訴人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之通用紙幣罪刑。已詳細說明其採證認事之理由。對上訴人否認有交付扣案偽鈔等予陳永新,諉稱係與陳永新一同向張仁國購買云云,及陳永新於本件翻異前供,改稱係與上訴人一同向張仁國購買,並非向上訴人購買云云,如何經查均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亦皆已詳加說明。上訴意旨對原審之論斷,究有何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違法情形,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且查:(一)、如前所述,原判決係綜合陳永新不利之供述及上訴人於偵查中之自白等證據,並參酌全案卷證資料,據以認定上訴人有本件犯行,並非僅憑陳永新不利供述為斷,亦非以上訴人係通緝到案,其供述不具真實性為理由。上訴意旨㈠所指,與卷內資料顯不相符,非依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上訴人於原審並未聲請就扣案偽鈔為指紋鑑定,原審審判期日審判長於行言詞辯論前詢以:「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上訴人亦答稱:「沒有」,經記明筆錄在卷,至法律審之本院,始請求鑑定扣案偽鈔是否留有張仁國之指紋,尤非適法。(二)、「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本無犯罪之意思,因調查犯罪人員之引誘或教唆始起意犯罪者而言,本件係陳永新使用偽鈔經被害人報警查獲而供出偽鈔係向上訴人購買,自與「陷害教唆」無涉。又上訴人既不否認陳永新有因購買偽鈔而以電話與其聯絡,僅辯稱由其帶同陳永新向張仁國購買,則其等二人之通聯紀錄自無調查必要,原審未為調查尚難指違法。(三)、本件係陳永新告知上訴人要購買偽鈔,由上訴人向不詳姓名之人取得後,再販賣予陳永新等情,上訴人辯稱係與陳永新一同向張仁國購買,原審經詳為調查,如何認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已於判決內詳敘其理由,至上訴人與張仁國經何人介紹認識,張仁國駕駛何種汽車,均與認定上訴人有無本件犯行無關,原審要無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上訴意旨㈡㈢皆係以自己之說詞,對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並已於判決內說明之事項,以自己主觀片面之意見,漫加解說,其餘上訴意旨俱屬單純之事實上爭辯,依首開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所指,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法官蘇振堂法官吳信銘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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