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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