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鄭琇芳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永惠 如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鄭佑祥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蔡皇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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