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8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建勳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建勳為桃園市○○區○○街○○○巷○○號「明日城社區」住戶,告訴人 章莉莉 則為該社區之總幹事,2人因車輛進出感應條碼失效及趙建勳私入管理中心辦公區域之事發生口角,趙建勳竟基於強暴公然侮辱及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10日晚間7時29分許,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址社區大廳管理中心櫃台前,當眾掌摑章莉莉1下,並公然以「嘴賤」、「去你的」等語辱罵章莉莉,致章莉莉受有左臉頰挫傷瘀腫併輕微腦震盪等傷害,且足以貶損章莉莉之名譽。案經章莉莉提出告訴,因認被告趙建勳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公然侮辱罪。
三、經查,被告涉犯之傷害罪及強暴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287條、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學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