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91號上訴人全新方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文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萬7,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