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9995號債權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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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所持有之支票如附表二所示均未屆期,尚不得據以請求,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9995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5月10日│700,000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AF0000000│└──┴─────────┴───────────┴───────────┴───────────┘┌────────────────────────────────────┐│附表二:97年度司促字第9995號│├──┬─────────┬───────────┬───────────┤│編│發票日│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2│97年6月5日│350,000元│AF0000000│├──┼─────────┼───────────┼───────────┤│003│97年6月10日│700,000元│AF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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