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葉俊賢被告陳志清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俊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葉俊賢因被告陳志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獲釋。茲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應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許炎灶
法官方祥鴻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