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8號上訴人 龐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天澄 間因100年度家訴字第48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