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聲請案號:98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參只(含袋重合計零點柒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扣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3只(含袋重合計0.74公克),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310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1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3只(含袋重合計0.74公克)等物,均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1265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疑似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3只(含袋重合計0.74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檢出有海洛因成分殘留,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2月11日調科壹字第0970002536號鑑定書1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1265號偵查卷第43頁)。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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