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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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一○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陸肆捌陸公克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三隊員警於民國97年6月10日18時30分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段○○○○號前,扣得被告甲○○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餘淨重0.6486公克),且經採集被告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中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三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7年6月26日實驗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經依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16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8年3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3月24日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1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3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8年3月24日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裁定正本、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之不明藥物3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0.6486公克),有該院報告日期97年6月17日草療鑑字第0970005225號鑑定書1紙附卷足憑。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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