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原金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嘉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嘉祺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都韻荃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