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3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3504號
原   告  王連科
被   告  劉泰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辦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辦費用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
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79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
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以103年度中補字第2324號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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