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以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
度偵字第17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以翔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朱以翔僅因細故,即以不雅言語減損告訴人之社
會評價,其行為確屬不當;併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拒絕與告訴人達成
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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