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王維
被 告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徐緒昕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為被告,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惟起訴未繳納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4日裁定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