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364號
原 告 劉建宏
王良行
邱淑 媦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博芮
陳雲壤
賴皆穎
被 告 葉琪媛
葉素妃
葉芳妤 (即 葉素娟 )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葉泰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
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