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3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334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被   告  黃亭
       張美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亭於民國97-99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張美
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
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及就學帳卡明細表、臺幣放款利
率查詢等件為證。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婷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
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
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
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
│請求金│利息│違約金│
│額(新├───────────┬──┼───────────┬───┤
│臺幣元│期間│週年│期間│週年利│
│)││利率││率%│
│││%│││
├───┼───────────┼──┼───────────┼───┤
│19,733│自民國107年12月1日起│1.15│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8年6月25日止││至民國108年6月25日止││
│├───────────┼──┼───────────┼───┤
││自民國108年6月26日起│4.16│自民國108年6月26日起│0.416│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8年6月30日止││
│├───────────┼──┼───────────┼───┤
││││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19,733│自民國107年12月1日起│1.15│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8年6月25日止││至民國108年6月25日止││
│├───────────┼──┼───────────┼───┤
││自民國108年6月26日起│4.16│自民國108年6月26日起│0.416│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8年6月30日止││
│├───────────┼──┼───────────┼───┤
││││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19,759│自民國107年12月1日起│1.15│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8年6月25日止││至民國108年6月25日止││
│├───────────┼──┼───────────┼───┤
││自民國108年6月26日起│4.16│自民國108年6月26日起│0.416│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8年6月30日止││
│├───────────┼──┼───────────┼───┤
││││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19,698│自民國107年12月1日起│1.15│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8年6月25日止││至民國108年6月25日止││
│├───────────┼──┼───────────┼───┤
││自民國108年6月26日起│4.16│自民國108年6月26日起│0.416│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8年6月30日止││
│├───────────┼──┼───────────┼───┤
││││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19,698│自民國107年12月1日起│1.15│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8年6月25日止││至民國108年6月25日止││
│├───────────┼──┼───────────┼───┤
││自民國108年6月26日起│4.16│自民國108年6月26日起│0.416│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8年6月30日止││
│├───────────┼──┼───────────┼───┤
││││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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