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廖婕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466元,及其中新臺幣49,008元自民國110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廖婕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8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51,466元未給付,其中新臺幣49,008元為消費款;新臺幣1,958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