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小字第5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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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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