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84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黃敏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逾期手續費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敏純
法 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