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9號原告 葉竹 原被告 陳智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5年度審交訴字第3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簡芳潔法官許月馨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