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趙婉鈺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 律師被告 黃俊棠
建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歐家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38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王奕勛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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