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全佳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
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全佳祥所涉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審理程序為認罪之陳述,本院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吳金玫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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