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86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票據為偽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7月19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且原告就本件訴訟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亦經本院以97年度板簡救字第9號裁定聲請
駁回,經抗告後,由本院以97年度簡抗字第18號裁定抗告駁
回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