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6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債務人 吳信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零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叁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信忠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2,953元,專案補償款17,963元,共計30,916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㈡釋明文件:電信服務費收據、專案補償款繳款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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