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敏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2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敏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判意旨參照)。另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11罪,業經本院於105年8月17日以105年度聲字第3267號裁定(下稱前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並於同月29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裁定暨送達回證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裁定之卷宗核閱無訛,則前裁定於確定後即有實質確定力。故檢察官再就前裁定已定應執行刑之11罪再次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非僅於原已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外增加其他合於數罪併罰之犯罪,亦非原已定應執行之數罪有因其他非常救濟途徑或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原因致原定應執行刑之基礎有所變動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應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周麗珍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104年4月12日│103年12月5日│103年11月27日││日期││││├──────┼────────┼────────┼────────┤│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檢104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35號│偵字第29477號│偵字第2947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最後││1437號│563號│563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0月14日│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437號│563號│563號││確定├──┼────────┼────────┼────────┤││判決│104年11月3日│105年6月21日│105年6月21日││判決│確定││││││日期││││├───┴──┼────────┼────────┼────────┤││高雄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備註│執字第484號│執字第10315號│執字第10315號││├────────┴────────┴────────┤││編號2至11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編號│4│5│6│├──────┼────────┼────────┼────────┤│罪名│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29日│103年11月30日││日期││││├──────┼────────┼────────┼────────┤│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案號│偵字第29477號│偵字第29477號│偵字第2947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最後││563號│563號│563號││├──┼────────┼────────┼────────┤│事實審│判決│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563號│563號││確定├──┼────────┼────────┼────────┤││判決│105年6月21日│105年6月21日│105年6月21日││判決│確定││││││日期││││├───┴──┼────────┼────────┼────────┤││高雄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備註│執字第10315號│執字第10315號│執字第10315號││├────────┴────────┴────────┤││編號2至11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編號│7│8│9│├──────┼────────┼────────┼────────┤│罪名│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103年12月2日│103年12月3日│103年12月4日││日期││││├──────┼────────┼────────┼────────┤│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案號│偵字第29477號│偵字第29477號│偵字第2947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最後││563號│563號│563號││├──┼────────┼────────┼────────┤│事實審│判決│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563號│563號││確定├──┼────────┼────────┼────────┤││判決│105年6月21日│105年6月21日│105年6月21日││判決│確定││││││日期││││├───┴──┼────────┼────────┼────────┤││高雄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備註│執字第10315號│執字第10315號│執字第10315號││├────────┴────────┴────────┤││編號2至11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編號│10│11│├──────┼────────┼────────┤│罪名│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103年12月6日│103年12月7日││日期│││├──────┼────────┼────────┤│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案號│偵字第29477號│偵字第2947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最後││563號│563號││├──┼────────┼────────┤│事實審│判決│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563號││確定├──┼────────┼────────┤││判決│105年6月21日│105年6月21日││判決│確定│││││日期│││├───┴──┼────────┼────────┤││高雄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備註│執字第10315號│執字第10315號││├────────┴────────┤││編號2至11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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