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麗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麗真於民國98年8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2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45元及費用1,0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債務人陳麗真於100年5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2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61元及費用10,585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偉民※105年度司促字第274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陳麗真46367│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7,093元│00000000000│月16日起│││├──┼─────┼──────┼──────┼──────┼───────┤│2│新臺幣│陳麗真46367│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46,682元│00000000000│月16日起││點九九│├──┼─────┼──────┼──────┼──────┼───────┤│3│新臺幣│陳麗真46367│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58,318元│00000000000│月16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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