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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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
刑事第一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源坤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