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15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告 梁采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01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9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5萬64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系爭信用卡契約)第28條約定,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甚詳。
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利明献 ,嗣變更為陳佳文,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8日與原告簽訂系爭信用卡契約,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且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依年息15%計算至清償日止。嗣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自「利息」欄所載起息日起之利息未按期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二)被告於110年4月6日與原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向原告申請貸款契約,借款3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8日起至117年4月8日止,利息前3期按1.68%固定計算,第4期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13.8%計算,按期於每月15日還款,按日計息(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年息9.63%)。嗣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未按期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三)被告於111年3月30日與原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向原告申請貸款契約,借款62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8年4月1日止,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
9.99%計算,按期於每月8日還款,按日計息(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年息9.63%)。嗣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未按期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四)爰依系爭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信用卡契約、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持卡人計息查詢資料、繳款利息減免查詢資料、客戶消費明細表、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資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定儲利率指數表、繳款計算式等件為證,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系爭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13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
主文第2項所載。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祐均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編號項目本金利息1系爭信用卡契約之帳款3萬0467元(含右列起息日前已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1786元、其他費用300元)左列本金中之2萬8381元,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2借款金額:36萬元27萬9151元自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63%計算。3借款金額:62萬元54萬6858元自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63%計算。合計85萬6476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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