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47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被告 陳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貳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被告於民國100年4月15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被告
請領信用卡使用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計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利息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依循環信用利率計算之利息,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詎被告請領前開信用卡後使用至112年8月23日止,尚欠消費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1萬8466元、循環信用利息1萬3288元、逾期手續費1000元共23萬2754元,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㈡被告於103年6月9日以電腦設備在網路上向原告借款76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該日起至110年6月9日止,利息分二段計息,自撥款日起前3個月按固定年息百分之1.98計算,第4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百分之4.99計算,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詎被告繳納本息至113年3月9日即未再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5萬2809元及已到期利息3萬1489元迄未清償。
㈢被告於103年6月9日以電腦設備在網路上向原告借款64萬2552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該日起至110年6月9日止,利息分二段計息,自撥款日起前3個月按固定年息百分之1.98計算,第4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百分之4.99計算,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詎被告繳納本息至113年3月9日即未再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2萬4797元及已到期利息2萬9798元迄未清償。
㈣被告於104年7月29日以電腦設備在網路上向原告借款20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該日起至111年7月29日止,利息分二段計息,自撥款日起前3個月按固定年息百分之1.68計算,第4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百分之8.99計算,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詎被告繳納本息至113年3月29日即未再依約清償,尚欠本金7萬9240元及已到期利息3萬1337元迄未清償。
㈤被告於105年4月29日以電腦設備在網路上向原告借款26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該日起至110年6月9日止,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百分之8.99計算,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詎被告繳納本息至113年3月29日即未再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3萬2530元及已到期利息4萬9506元迄未清償。㈥爰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等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消費明細、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分期信貸)、定儲利率指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雖受合法通知,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綜合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其86萬42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併同時宣告被告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宇晴附表:
編號計息本金利息之起訖期間及利率121萬8466元自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5%215萬2809元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6.6%312萬4797元同上同上47萬9240元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10.6%513萬2530元同上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