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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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宗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
偵字第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宗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
(一)因本件卷內並無證據欄所列「中國信託銀行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5紙」之書證,爰刪除此項證據。
(二)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尚未發覺其上開詐欺犯行前
,於民國98年7月30日以書狀主動向檢察官自首犯行,並
表示接受裁判,有被告之98年7月30日刑事自首狀1件附卷
可稽(詳見98年度他字第2711號偵查卷宗第1頁),合於
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
要件,爰依法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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