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448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
號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民國98年3月24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麻監裁罰字第裁75-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理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98年1月12日16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南縣麻豆鎮麻哩麻豆28-1號前,撞及被害人 張坤益 所騎乘之MTI-
485號重型機車,致被害人張坤益死亡而逃逸,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7765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98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審理中,此有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電話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異議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之規定,涉及其是否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爰在該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