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5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濬國 (原名: 陳建國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鳳簡字第74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
198元(20,862元+184,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1,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定安
法官陳宛榆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