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聲請人 洪李阿素 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所為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所為裁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聲請人洪李阿素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聲請人洪李阿素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書確有有如本民事裁定書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前開聲請卷宗核閱無訛,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