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89號上訴人 王余鳳英 被上訴人 陳泰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除通知證人 劉美春 外,屆時並請上訴人偕同證人 陳曉汾 到庭,再為調查確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秦慧君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