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原告 楊坤興 被告鼎隆泡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榮標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9萬2968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自81年起任職於被告公司,迄至原告退休向勞工保險局
申請老年給付時,始發現被告將原告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原告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金額短少;因原告於95年開始平均薪資均達新台幣(下同)5萬元以上,而被告為原告投保之薪資數額經勞工保險局計算後,核付給原告之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竟僅有2萬5400元,是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之數額93萬4800元【計算式:(50,000元-25,400元)×38個月=934,800元】。
㈡另因被告短報原告之投保薪資,造成原告信用上之損害,就此部分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00萬元損失。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34,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稱:㈠查被告於81年5月13登記成立,原告為被告之股東;嗣自82
年4月30日起,原告於被告擔任司機,並由被告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原告於104年8月25日自請離職後,又回任被告擔任司機。而按原告為被告股東,又自承領有被告撥付之盈餘紅利,為簡省公司人事費用支出及原告應自行分擔之勞健保費用,並增加原告分配盈餘紅利金額(否則原告擔任送貨司機豈有可能月領如此高薪),故兩造同意由被告調整原告之投保薪資,且原告事前知悉並同意被告以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之「投保薪資」投保勞工保險。原告對於被告為其投保薪資之數額及級距等節,委實知情。
㈡另實務上雇主與一般勞工協議投保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所
在多有,本件原告身為被告之股東,而與被告協議或默示同意原告投保薪資投保勞工保險,可能性更高,亦不違常情。且原告明知於104年8月25日斯時其尚未滿60歲,仍可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若以當時投保薪資2萬8800元計算請領老年給付,對原告並不利,然原告卻執意要求被告配合辦理離職退保手續,並自行填寫包括投保薪資欄位在內之申報表請領老年給付,當原告接獲勞工保險局104年9月2日函文內謂原告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金額後,迄本件訴訟前,均未主張損害賠償,顯見原告應係後悔太早申請一次性老年給付,始事後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公司對原告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從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故意或過失低報原告投保薪資而請求損害賠償,實無理由。
㈢退萬步言,原告為按工作天數計薪之司機人員,故被告公司
提供予原告之薪資表應有計算錯誤,原告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輔以每月實際工作天數,於104年8月25日以前3年(即101年8月至104年7月共36個月)之每月平均薪資為4萬0594元,月投保薪資為4萬0558元(詳本院卷第26頁),原告於被告投保之時間係自82年4月30日起至104年8月25日止退保,其年資為22年又3個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規定老年給付標準,原告在被告任職期間之年資核算為29個月,依前述月投保薪資為4萬0558元換算老年給付為117萬6182元【計算式:40,558×29=1,176,182】,扣除原告已向勞工保險局請領之金額96萬5200元,差額為21萬0982元【計算式:1,176,182元-965,200元=210,982元),原告逾此部份之主張及請求,於法應屬無據。
㈣另原告並未受有信用上之損害,故原告請求100萬元之損害賠償部分,並無理由。
㈤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爭執事項:㈠本件被告公司對原告的投保薪資有無以多報少?原告依勞工
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請求賠償,有無理由?㈡原告請求100萬元之信用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四、本院判斷:㈠本件被告公司對原告的投保薪資有無以多報少?原告依勞工
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請求賠償,有無理由?
1.勞工保險,旨在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此在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規定甚明。而被保險之勞工為強制保險,其保險費除由被保險人勞工負擔小部分外,其餘係由僱主及政府負擔。是關於保險範圍、保險給付等,均係強行規定,非可由僱主與勞工任以合意降低對勞工之保障。又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2.原告主張其自81年起任職於被告公司,原告退休(104年8月25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老年給付時,發現原告投保之薪資數額經勞工保險局計算後,月投保薪資竟僅2萬5400元等情,已為被告所不爭執,惟以:原告係被告股東,原告對於被告為其投保薪資之數額及級距,事先均知情云云。然查,依卷附被告所提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之101年5月至104年8月之原告薪資表(見本院卷56至65頁),可知就原告之薪資表中,詳載原告之工作天數、日薪、薪資、津貼、全勤、加班費、伙食費、加工、應支金額、勞保、健保、實支金額等項目,明顯係將原告當作是被告所僱用之勞工,而出具上開薪資表,是遑論原告是否具有被告公司股東之身分,原告與被告間確存在勞僱關係乙節,實可認定。再參酌被告亦有替原告辦理勞工保險乙節,亦可認定兩造間確有勞僱關係存在。原告與被告間確存有勞僱關係,則對於勞工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兩造自有遵守之義務。故被告所辯原告係被告公司股東,且對於被告所投保薪資數額,原告均知情云云,縱使為真,被告亦無從據以主張免責,被告所為既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自仍應依法負其相關責任。
3.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之投保薪資,既有以多報少之情事,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被告對於原告因此所受損失,自應負賠償之責。至於原告所受損失之數額,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計算如下:
⑴經本院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計算原告老年給付之計算式,其以106年8月11日保普老字第10610134910號函覆稱:
「楊坤興於104年8月25日申請老年給付案,經本局審核,其自70年7月28日起斷續加保至104年8月25日退保止,保險年資合計26年又156日(以26年6個月計,為26.5年),退職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25,400元(採計楊坤興101年9月至104年8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914,400元/36=25,400元),發給一次請領老年給付38個月(15x1+11.5x2=38),計965,200元(25,400元x38=965,200元),依規定扣減其當時尚未繳還之勞工紓困貸款本息100,152元,於104年9月2日核定實發865,048元。」等語(見本院卷43頁)。可知,本件原告請領老年給付時,其年資總計為38個月,至於月投保薪資則應依101年9月起至104年8月止,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第1項規定,應按原告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計算之。
⑵承上所述,本件卷附被告所提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之101年5
月至104年8月之原告薪資表(見本院卷56至65頁),及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本院卷68至71頁)所示,原告依規定應投保薪資如附表所示,而其101年9月至104年8月止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應為4萬3636元。故原告得請領一次發給之老年給付應為165萬8168元(43,636x38=1,658,168)。然本件勞工保險局僅發給原告老年給付96萬5200元,可知原告少領之老年給付數額為69萬2968元(1,658,168-965,200=692,968)。
⑶從而,本件原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之規定,得
請求被告賠償之數額為69萬2968元,逾此部分之金額,即屬無據。
㈡原告請求100萬元之信用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查就被告對於原告之投保薪資有以多報少之情事,原告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得請求被告賠償,然原告受有損害者係其財產權受侵害,尚與其所稱之信用無涉,本件原告空言主張其因此受有信用損害,並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云云,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原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之規定,得請求被告賠償69萬2968元,及自106年1月10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其良附表:
┌─────┬──────┬──────┐│時間│薪資│應投保薪資│├─────┼──────┼──────┤│101年9月│45,000│43,900│├─────┼──────┼──────┤│101年10月│46,313│43,900│├─────┼──────┼──────┤│101年11月│43,875│43,900│├─────┼──────┼──────┤│101年12月│45,375│43,900│├─────┼──────┼──────┤│102年1月│45,281│43,900│├─────┼──────┼──────┤│102年2月│41,250│42,000│├─────┼──────┼──────┤│102年3月│43,969│43,900│├─────┼──────┼──────┤│102年4月│44,063│43,900│├─────┼──────┼──────┤│102年5月│46,125│43,900│├─────┼──────┼──────┤│102年6月│44,344│43,900│├─────┼──────┼──────┤│102年7月│46,500│43,900│├─────┼──────┼──────┤│102年8月│45,656│43,900│├─────┼──────┼──────┤│102年9月│44,625│43,900│├─────┼──────┼──────┤│102年10月│45,750│43,900│├─────┼──────┼──────┤│102年11月│42,750│43,900│├─────┼──────┼──────┤│102年12月│39,188│40,100│├─────┼──────┼──────┤│103年1月│43,313│43,900│├─────┼──────┼──────┤│103年2月│41,250│42,000│├─────┼──────┼──────┤│103年3月│44,813│43,900│├─────┼──────┼──────┤│103年4月│42,844│43,900│├─────┼──────┼──────┤│103年5月│45,750│43,900│├─────┼──────┼──────┤│103年6月│44,625│43,900│├─────┼──────┼──────┤│103年7月│45,000│43,900│├─────┼──────┼──────┤│103年8月│44,250│43,900│├─────┼──────┼──────┤│103年9月│45,000│43,900│├─────┼──────┼──────┤│103年10月│46,500│43,900│├─────┼──────┼──────┤│103年11月│44,471│43,900│├─────┼──────┼──────┤│103年12月│46,500│43,900│├─────┼──────┼──────┤│104年1月│46,500│43,900│├─────┼──────┼──────┤│104年2月│42,000│42,000│├─────┼──────┼──────┤│104年3月│46,500│43,900│├─────┼──────┼──────┤│104年4月│45,000│43,900│├─────┼──────┼──────┤│104年5月│46,500│43,900│├─────┼──────┼──────┤│104年6月│45,000│43,900│├─────┼──────┼──────┤│104年7月│46,500│43,900│├─────┼──────┼──────┤│104年8月│46,500│43,900│├─────┴──────┼──────┤│上開期間平均月投保薪資│4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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