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19號聲請人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子毅 相對人 李銀分 相對人李 王春英 相對人 李羚莉
1相對人 李保吉 相對人 李保山 相對人 李庄 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銀分、 李王春英 、李羚莉、李保吉、李保山、 李庄埈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 李焜泰李天保李王笑 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渪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最新之土地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欲拍賣之土地附表。
五、相對人李銀分、李王春英、李羚莉、李保吉、李保山、李庄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李天保、李王笑之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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