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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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50號原告 張家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政穎 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若僅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但書之回復名譽請求權,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提出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記載要求被告回復名譽之方法、道歉啟事之詳細具體特定內容、文句)。
三、起訴狀及補正前開項目之書狀(均含附屬文件)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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