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244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 李慈旻 上列異議人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人李慈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明異議狀簽名。
理由
一、按「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定有明文。查異議人李慈旻所提出之聲明異議狀,並未簽名或蓋章,核與法定程式不合,聲明異議為不合法,爰先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
二、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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