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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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561號債權人協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千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千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
公司設址非本院轄區,應提出其主營業所位於本院轄區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葉泰濃